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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家庄村民

A关于对“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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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8-3-2 17: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QUOTE:
以下是引用释怀在2008-3-2 8:42:00的发言:

我详细了解了一下老母庙巷的进展情况, 说给大家知道, 看看这个潍坊百佳置业2B开发商做得好事!!

其一,老母庙巷的大部分不明真相的居民于2007年4月份与潍坊百佳置业这个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跟我们现在的协议基本相似, 只是明确了安置楼的基本价格) 时到今日已经将近一年,由于拆迁合同的不合理,后期的住户奋起抗争,拒绝拆迁,所以直到现在仍有很多住户没有签订合同,房屋没有拆迁,早期拆迁的住户在外已经在人屋檐下租房快1年了,眼看着会前遥遥无期,这部分居民欲哭无泪!!由于当时协议上没有居委会的公章,也没有开发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已经拆迁的居民担心以后打官司连基本证据都没有,都心里没底!!而居委会却能推得干干净净,概不负责!!现在,已经上交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根本要不回来, 外界传闻潍坊百佳置业2B开发商拿这部分已经上交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到银行取抵押贷款了!!!!!!!

其二, 个人分析阿,供大家参考,

即便潍坊百佳置业2B开发商有能力开发,光老母庙巷的进展至少也要2年的时间!!别忘了,何时开始动工还是问号啊??!!现在我们曹家庄刘家庄社区的老百姓如果听了它们的鬼话,从现在开始拆迁,那么,我们要住上楼房至少也要等将近5年的时间啊!!!

所以啊,醒醒吧,善良的老百姓们,已经签订协议的不明真相的老百姓们,在外漂泊流浪,无家可归的日子就是你们付出的代价!!自己受苦受难,还要得到别人的冷言冷语,那就是::活该,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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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 10: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同意楼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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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吉祥兔

发表于 2008-3-4 17: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QUOTE:
以下是引用最深的蓝在2008-3-4 17:28:00的发言:
潍坊百佳据说是某些领导操作的,想跟他做对,死了心吧[em05]

这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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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4 17: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潍坊百佳据说是某些领导操作的,想跟他做对,死了心吧[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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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3 09: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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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3 16: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房地产开发商通常把“买卖”、“搬迁”、“拆除”这三个独立的行为混淆在一起,并把“买卖”的概念偷换为“补偿”,听起来像是政府和开发商在充分照顾和救济被拆迁户,其真实目的是使拆迁行为与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脱离。这种偷换概念行为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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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0 16: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政府和开发商需要对公民的地上物进行拆除后才能开工建房,而地上物所有权属于公民个人,因此开发商必须先把这些地上附着物从公民手中买下来再实施拆除,否则就是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房地产开发者通常把这个过程称为“拆迁安置补偿”,但这个行为的实质过程是“买卖”——“搬家”——“拆除”,“买卖”后的“拆除行为”与出卖房子的公民已经没有任何关系,同样“搬家行为”与开发商也没有任何关系。开发商与被拆迁公民只在“买卖”过程中产生关系。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而房地产开发商通常把“买卖”、“搬迁”、“拆除”这三个独立的行为混淆在一起,并把“买卖”的概念偷换为“补偿”,听起来像是政府和开发商在充分照顾和救济被拆迁户,其真实目的是使拆迁行为与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脱离。这种偷换概念行为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原则的。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2007
1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此法,被拆迁公民利用对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不仅仅可以取得补偿,还可以取得收益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被拆迁人在繁荣的房地产市场可以取得的利益应当是“补偿+收益,而收益量应由市场机制决定的,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出价——砍价机制。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com.cn)
  说到这里,广大面临拆迁的公民,无论你是“农民”还是“居民”,你的房价谁说了算?开发商说了不算,你说了不算,政府说了也不算,只有市场经济机制说了算!市场机制良好运行的条件是每个公民利用手中的权利积极的去参与“讨价还价”。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阻碍公民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收益。法律法规对收益量的限制也将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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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9 08: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傻瓜,懂不懂怎样注册公司,注册公司资金是多少,房产证他能贷款吗,本人去还得带着相关证件呢,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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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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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9 09: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楼上的 你是真懂呢?还是....不用明说了吧

有钱什么办不了?现在还有给活人开死亡证明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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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9 09: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傻瓜,知道注册公司怎样注册嘛,房产证贷款你本人不去能代吗,不懂装懂,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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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7 16: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转::::::::::

事情是这样的,在老母庙巷正在的旧城改造中,这个潍坊百佳事先没和两家打招呼,就在他们楼前2米多就挖地基,要盖一栋5层半高的住宅楼,根据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规定,建造建筑物不能妨碍原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还有第91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机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在城市管理规划条例中对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有明确的规定。咨询了律师以及自己上网查看以后,他们便和潍坊百佳进行了第一次交涉。但是这个潍坊百佳根本没有把老百姓放在眼里,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他们开始了维权行动,制止了他们的施工,就这样,潍坊百佳便恼羞成怒,在大量居民的见证下请来了黑帮。2008,我们都在建设和谐中国,和谐社会,我就不相信我们的政府把我们老百姓的一生的保障放到这个目无法纪的开发商手里,就连温家宝总理把老百姓的疾苦放在第一位,难道我们诸城的领导就不把百姓的事情放在首位吗?让我们没有说理的地方吗?如果每一位看客不信,你们可以调查,取证。

生在红旗下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5-9 15: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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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15: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楼上 百佳给你多少好处???少恶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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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08-5-9 15: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转::::::::::

事情是这样的,在老母庙巷正在的旧城改造中,这个潍坊百佳事先没和两家打招呼,就在他们楼前2米多就挖地基,要盖一栋5层半高的住宅楼,根据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规定,建造建筑物不能妨碍原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还有第91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机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在城市管理规划条例中对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有明确的规定。

 

--------楼上,你先解释好这个问题,再来帮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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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15: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房子是大事,慎重是有必要的,但是慎重过头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羊和狼打交道,永远要慎重,你是不懂还是别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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