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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哭泣的城市

因拆迁居所被毁、流离失所数月的七旬老人被诸城市中天置业公司诉上法庭,明日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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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06: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一早打开网页,看到此贴10天的点击率突破4000,甚是替楼主欣慰,有这么多好心网民支持和帮助,又有那么多网友的的跟帖评论,我相信你们孤儿寡母的冤情终会得以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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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06: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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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感动无以言表,恭祝长命百岁!  发表于 2014-8-29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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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06: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8月28日深夜,中国平度网发布消息称,28日上午,平度市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宣布山东省委、青岛市委关于平度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调整的决定。山东省委决定王中不再担任平度市委书记职务,青岛市委决定王中任青岛市委党校副校长、行政学院副院长,不再担任平度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党校校长职务,平度市长杨钊贤主持平度市委日常工作。
    在平度市委书记任内,王中因推行大规模的拆迁,且屡屡发生热点案件而广受舆论瞩目。
  2013年8月10日,记者陈宝成在平度老家阻止房屋被拆迁的过程中,因涉嫌非法拘禁挖掘机司机,与其他7名位村民被警方刑拘。此事引发全国媒体的关注,平度市大规模的拆迁行动亦暴露在公众面前。直到今年6月25日,陈宝成才被取保候审。8月23日,陈宝成收到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
  2014年3月21日,平度市凤台街道杜家疃村发生征地纵火案件,致一死三伤。
  8月20日上午9时,该案在青岛看守所第八法庭公开审理。在庭审时,案卷材料曝光平度旧城改造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有使用砸玻璃、扔砖头、投放礼花弹、半夜拆墙等非法手段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进行滋扰、威胁。
  8月27日,山东省青岛市纪委监察局网站发布了《平度“321”事件相关责任人受责任追究》,对平度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凤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等12名相关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处理意见已于4月底落实到位。该12人中,并无平度市委书记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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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08: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个企业的发展,没有诚信,你是走不长远的。一个企业如果没有了道德底线,他将会走向何方?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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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08: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跪求市委市政府:请您在百忙中,抽出一点点时间调查此案,帮帮老人,换老人一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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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08: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天津
跪求市委市政府:请您在百忙中,抽出一点点时间调查此案,帮帮老人,换老人一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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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09: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怎么还不公布分配方案啊,难道你们真有鬼吗?城建局怎么不回应啊    难道你们不是监管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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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09: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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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0: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被拆迁人的10项基本权利   

  (1)知情权:

  即开始拆迁时,拆迁人应就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协商或投票决定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

  (6)评估结果的复核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时,均有提起复核的权利。

  (7)申请鉴定权:拆迁当事人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8)申请裁决权: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依法请求回避的权利:

  a.请求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回避。

  b.请求作出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回避。

  c.请求听证主持人的回避。

  e.请求仲裁员的回避。

  f.请求审判工作人员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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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1: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造成拆迁协议无效有哪些         
  拆迁补偿协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的民事协议。有效的民事协议受法律保护,无效的民事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民事协议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因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经法律规定的机关确认后,其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拆迁协议的无效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所达成的拆迁协议因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该协议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拆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拆迁协议,主要包括形式和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两类。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达成的拆迁协议的形式必须符合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本次拆迁公告的时间在2001年10月,依据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故本次拆迁应适用199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据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拆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当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据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见,两次拆迁法规都规定,拆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拆迁协议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拆迁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八种情况:
  (1)法律规定对于特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时应当经过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才能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该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已经就拆迁安置和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
  (2)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达成的协议不符合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3)拆迁协议规定的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国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所订立的拆迁协议规定对于被拆迁人采取其他补偿方式的,这种协议规定的补偿方式违反了拆迁行政法规对于拆迁补偿的方式的规定,为无效。
  (4)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5)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确定的周转过渡的有关规定与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不相符合的。
  (6)拆迁协议是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拆迁期限之外订立的。根据本案争议当时拆迁法规的规定,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经批准的拆迁期限。依据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7)拆迁人与房屋拆迁范围之外的当事人订立房屋拆迁协议的,拆迁协议无效。
  (8)拆迁协议的其他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
  5、拆迁当事人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为无效。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无效。
  上述是对于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的一般认定方法,无效协议的确认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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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1:55: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普通老百姓 发表于 2014-8-27 05:56
装着路过的吧,呵呵,还"正常人的思维来看"呢,我看一点也不正常,现在是个人谁还没听说过官商勾结非法强制拆 ...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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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12: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谢谢版主,这帖子又出现了。看来您也是好人!
      网站近日频繁出现状况,看来是要“火”的节奏!
       小心网站被黑!请为网友们维护好这个民生平台,我们对你们抱有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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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12: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版主,我们还是喜欢以前的网上民生的导航排列和内容,“城市建设”是最大的民生,放在网上民生导航中再合适不过 ,方便网友查阅,那么火的版块为什么要撤?
     还是改回来吧,网友们都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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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13: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哭泣的城市 发表于 2014-8-28 23:43
这是8月份刚拍的只剩外壳的曾经有老人家的小楼,拜托好心人帮我一块看着,别哪天这小楼突然就人间蒸 ...

      走人?往哪走,那是俺的家,凭什么畜牲们砸了我们的房,我们就得走人?让老太太流浪了一两年还不够,还要让她流浪一辈子?
      网友们说说,您谁会为了几个臭钱把自己老娘一辈子辛辛苦苦挣下的这点家业活活了,让老人临老还被人家从自己的家里撵出来,连个自己的窝都没有?养儿难道就是为了等着有人qing shou家产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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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怕有些人什么事也干得出来,离开窝心地也好,智者择地而居,不愿离开故乡另择一地嘛。  发表于 2014-8-30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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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9 14: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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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这么火的帖子,是不是可以在板块主题的题目上加上“火”,是此贴更加让人关注。也 让你的板块随着这个帖子,也火一把。也让你的板块成为诸城一个为民除害,伸张正义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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