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my 发表于 2012-3-28 14:23
诸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怎么贯彻执行
“dcmy”你好。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和我们的执行情况,向你做一下介绍: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可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我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一、加大宣传力度。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2]33号),自3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240元、1100元、950元。其中,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40元/月、人。我省自1994年11月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本次是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次调整较2011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了140元、150元、150元。 我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3元、11元和10元。其中,我市执行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小时、人,此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一是在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发布。 二是在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上发布。 三是在日常工作和答疑中宣传和解释。 四是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加强政策宣传工作。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 文件依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标准由其与用人方协商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我局劳动关系科在指导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求企业执行上级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企业进行年检,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是重要检查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规定的现象及时进行了纠正。 若有单位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也希望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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