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玫瑰雨丝在2007-6-21 9:13:00的发言:
如果您有资助意向,请与市妇联联系。 通讯地址:诸城市府前街3号(市委院内) 联系电话:0536—6112150 联 系 人:黄梦婕
也可以交到“诸城信息港”,我们将替您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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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内部退养问题,国务院1993年4月20日发布的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明确说明: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规定:“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排,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按连续工龄计算,按一定比例发放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退养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由此可见,实行职工内部退养有两种情况:一、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二、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离岗退养。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企业不能随意对职工作出内退规定。即使符合以上两项离岗退养条件,职工在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其工龄应与以前工龄合并计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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