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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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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21: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北京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国务院的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效力要高于城方性法规和规章,但二者发生抵触时,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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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出狱了?  发表于 2014-11-5 09:15
盗我头像  发表于 2014-10-7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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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21:32: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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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确定哭泣的母女是钉子户  发表于 2014-10-3 23:12
要想打官司,你必须找一个懂医术的律师。  发表于 2014-10-3 18:56
老百姓打官司很难啊,你看看《哭啼的城市》母女,受了那么大的委屈,三次开庭,开发商一点理也没有。可到现在也没有个结果。唉  发表于 2014-10-3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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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21: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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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农娄小辉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4-10-1 22: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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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22: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把小许都忽悠去了
不简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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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22: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王淑华案对于周案,是一条相当重要的信息,类似两年前的海伍德案之于薄案。这种重要信息的传播路径,有如羚羊挂角,无迹可寻,实则有相当完整且严密的路线图:先自内而外释放信息,恰似风起于青萍之末。再自外而内漂白,以获得墙内传播的合法性,自然离不开一系列媒介白手套的深度参与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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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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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22: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哎、楼主太明白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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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23: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贫农娄小辉 发表于 2014-10-1 22:03
将相关材料拍照发上来看看吧,没有就是假的,忽悠诸城老百姓的。

同仁医院在这种合作事宜上都是派一个大 ...

问的好,可惜某些领导连你的判断能力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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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 00: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它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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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 00: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某些活动的组织者热衷于邀请相关领导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而我们的一些领导也欣然接受这样的邀请,似乎只有出席这样的剪裁、奠基和庆功会活动才能彰显其领导能力和工作业绩,出席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才能展现领导理论水平的深浅。所以不管大到建设工程的奠基落成,小到房屋的破土动工,甚至连贫困村希望小学建成、农村改水改厕,凡有工程项目奠基或落成,都会请来一些领导抬规格,搬来一些大腕撑门面,招来一些记者造声势,其“排场”可谓大矣!殊不知,这是一种不正之风,是形式主义思想在作祟,而由此产生的腐败行为更是“触目惊心”。

领导干部“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看似小事,实则体现出干部的工作作风和精神追求,代表了政府的形象,更重要的是此举顺应了民意,无形之中在老百姓心中树立起廉洁政府的良好形象,赢得百姓的好口碑,这是花多少钱也买不来的。应该说,中共中央政治局出台“八项规定”,明确中央领导干部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的规定是对当前反腐倡廉形势的清醒认识和高度把握,也是对政府“角色”的进一步正确定位,既表明了中央对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的态度和决心,也饱含着对领导干部的关爱、提醒和告诫,值得我们每一个领导者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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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 07: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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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 07: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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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4-10-2 07: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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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力龙

发表于 2014-10-2 08: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内部人员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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雌兔眼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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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08: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坐等此贴很快被沉啊
楼主,我估计很快就被各种手段给沉了
顶住昂
沉前给顶一顶
不用谢我,请叫我雷锋
{: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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