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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开公车坠崖身亡 一审判单位赔34万二审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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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12: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3年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新驾公车回家迁坟途中坠崖,造成自己及妻子李冬梅、一名亲戚身亡,另有2人受伤。其子张鑫将县人大告上法庭,索赔母亲李冬梅的相关赔偿36万余元。一审法院以“人大准许公车私用存在过错”为由,判人大赔偿34万余元。此举引发公众热议:公车私用,出事了还能得到高额赔偿?  近日,昆明中院二审后认定一审判决错误,因为“寻甸县人大借车是行政纪律的问题,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存在过错”。进而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鑫等的诉讼请求。
  公与私如何区分?单位能否将车借给私人用?汽车毁了,公共财损又由谁来埋单?此案再次为公车改革敲响警钟。
  事件回顾
  2009年3月31日,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驾驶公车(按规定向单位支付燃油费),由寻甸县前往东川区因民镇落雪矿为岳母迁坟,同车载乘其妻子李冬梅以及3位亲戚。当天车子坠崖,造成张文新、李冬梅及另一名亲戚当场死亡,另2人受伤。后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文新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张文新之子张鑫和张鑫的外公李国荣将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告到法院,索赔李冬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6万余元。
  一审 县人大未尽管理义务 判赔近35万元
  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此案经东川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张文新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他所驾驶的云AFP238“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属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所有。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单位批准他驾驶该车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辩称的,张文新是借用单位车辆办私事,该车经检验合格,且张文新有驾驶资格,单位与张文新之间是借用关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行为无过错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东川区法院一审判令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张鑫、李国荣经济损失共计348465元,其中还包括张鑫主张的1万元精神抚慰金。
  二审 借出公车无过错 人大免于赔偿
  一审宣判后,寻甸县人大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二审中,此案一个重要的争议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张文新借用公车经领导批准”是否成立。寻甸县人大对此提出异议,称未经领导同意。而张鑫一方认为这是经领导批准的行为。昆明中院二审后认为,关于张文新借用车辆是否经领导批准或同意,此案中没有实质区别,双方之间为车辆借用关系。
  昆明中院进而归纳此案的争议焦点为:乘车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由车辆出借人承担?该院认为,此案是驾驶人张文新驾驶向寻甸县人大借的车辆翻车,造成其本人及乘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对于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人身、财产损害如何承担责任没有规定。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评定。而张鑫一方作为受害人李冬梅的近亲属,未能举证证明寻甸县人大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民事法律上的过错”,则人大不应对该事故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张鑫一方一直强调的“寻甸县人大借与张文新公车私用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公车私用的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此案审理的内容,对这一观点也不予采纳。
  因此,一审判决认为“寻甸县人大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李冬梅交通事故死亡的民事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寻甸县人大称其“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成立。
  综上,昆明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张鑫、李国荣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诉讼费用12710元,由张鑫、李国荣承担。

  说法
  一审法院混淆了公法违规与私法过错的关系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王启梁表示,此案中有三个关系:第一个关系是公车管理中的行政纪律,即县人大办公室借给张文新公车是否违纪,这是内部纪律的问题;第二个关系是公共机构管理公共财物的行政法关系,即县人大办公室借给张文新车辆是否违反有关的行政法,这是公法上的关系;第三个关系是县人大办公室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对于张文新使用车辆发生车祸是否负有责任,这是私法上的关系。一审法院显然混淆了这三个关系。
  他说,县人大办公室借车给张文新,是违纪行为并可能违反有关行政法规,但是在私法(民法)关系中却不存在过错。张文新对于事故发生负有全责,本应承担对李冬梅的赔偿,然而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张李是夫妻,二人均已死亡,法院如判决张负赔偿责任将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法院应驳回起诉。
  出借方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 改判正确
  “这样判就对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昨日表示,本案除了涉及“公车私用”这一“看点”外,其实与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并无区别。尽管案发时《侵权责任法》还未颁布,不能适用,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已经确立了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则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县人大办公室不存在民法上的“过错”,但此案仍有警示意义:有关部门在公车改革过程中应严格处理公与私的关系,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追问
  单位能否将车借给私人用?
  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法庭辩论中认为,在收取燃油费的情况下将公车借给张文新私用,这无过错。那么,公车能否有偿借给私人用?这个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和各级政府均发布了“严禁公车私用、出租、出借”的规定,三令五申严禁公车私用,下大决心进行公车改革。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解志勇表示,除非有法律明文授权,公车使用必须用于“公务”目的。从资产的意义上讲,违反公车管理规定出借公车,与违反《枪支管理法》出借枪支,没有实质性区别。
  资深媒体评论员晏扬表示,前些年,广州市也曾传出拟开放公车有偿私用的消息,一度引起舆论强烈质疑。“公车有偿私用违背公务用车的本质属性,这样一来,党政机关与汽车租赁公司何异?”他认为,应该像禁止公车无偿私用那样禁止公车有偿私用。
  而即使明令禁止,一些人仍会私用公车。不少学者认为,鉴于公车的特殊性,应对公车私用致人伤亡事故的处理和赔偿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公车私用者承担一切后果,包括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这样,既有利于遏制公车私用,也可避免纳税人当冤大头。
  公车毁了损失谁来买单?
  昆明网友赵先生认为,此案中单位将公车借给张文新私用存在过错,而张文新本人也存在过错。“两边都应该承担责任。”他说,现在只有单位来承担责任不公平。“汽车毁了,国有资产的损失又由谁来买单?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昕表示,从法理上说,如果判定县人大办公室承担责任,一是强人所难,不合社会经验法则;二是会变相鼓励公车私用。引申的问题是:即使寻甸县人大批准公车私用,对于车的损失,相反还应追究借车人的责任。多名律师、学者表示,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就县人大是否违纪、违法进行查处,给公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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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20: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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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9 16: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这样的法盲法官没判刑 不懂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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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9 16: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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