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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的购房配套费什么时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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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1 12: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其中明确规定了:配套费的收费主体是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供热和燃气配套费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政府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的收费标准,而不是向购房人收费的,这个收费标准和购房人没有任何关系,配套费是房价的一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费在房价内,不能单独收取.
早在2001年中央有关部门就曾明文规定,“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向业主收取”(计价格[2001]58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潍政发〔1995〕34号文件也做出明确规定,“新建项目的供热、燃气配套费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2007年8月9日,潍坊市物价局与财政局又联合下发了《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7〕49号),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缴纳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潍政发〔2007〕49号)文件是重申不能收取.配套费历来没有要求购房人交纳;而是有建设单位(开发商)向政府财政部门交纳,并计入房价,不能单独向业主收取. 很多楼盘钻了业主不懂法的空子,违规收取业主配套费。 潍坊都在轰轰烈烈的退配套费,我们文明的诸城什么时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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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1 12: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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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2-9-11 13: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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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08: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soso__16984349925490629196_1:}这个坚决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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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17: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您所谓配套费,一般是外墙保温、暖气、天然气等等,实际上这属于建筑安装成本,不是潍政发[2007]49号所规定的配套费。潍坊公布退配套费的一些联系方式时,只公布了几个区,没有其他县市。潍政发[2007]49号文最后还有一段,各县市区参照行,诸城是2011年10月31号出台一个诸政办发[2011]82号文件,从2011年10月31号不得另行收取配套费。所以,在此之前买房的各种所谓配套费,没有退还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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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20: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对开发商违规收取的配套费组织起来集体上访,这是购房者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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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20: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石家庄
只知道乡镇那个畜牧站有个配种费   啥配套费?7月份刚买的高层,并没有这个配套费,买上天燃气人家就给到家里开通,这个不收费。地暖看不见,管用不管用也还不知道,反正没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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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03: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一觉法师 发表于 2012-9-13 17:30
您所谓配套费,一般是外墙保温、暖气、天然气等等,实际上这属于建筑安装成本,不是潍政发[2007]49号所规定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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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03: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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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03: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诸城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0信息来源:诸城房产网业主论坛我有话说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
销售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住建局、工商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诸政办发[2011]8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意见
市物价局  市住建局  市工商局  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潍坊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一价清”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将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供热、燃气、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费用),以及与商品房开发建设相关的各项配套材料、设施、设备等费用(主要包括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外墙保温)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要严格执行“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二手房销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商品房经营者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不得违反“一价清”政策签订涉及价格或收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
  三、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在销售场所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套标明销售价格。可采用价目表、价格牌、价格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在售楼处或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新售楼盘较多的经营者,还应当采取价格手册(销售价格说明书)、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标示商品房价格。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还应通过市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每套商品房的相关价格信息。上述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商品房销售应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四、高度重视涉房投诉举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认真受理、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切实加强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价格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地产销售市场监管,严格《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发放,切实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查处违法违规预售、隐瞒房源等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监管,查处合同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收费部门要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核认定工作,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取消优惠政策
资格,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相关收费部门予以追回,要共同做好涉房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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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03: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诸城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0信息来源:诸城房产网业主论坛我有话说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
销售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住建局、工商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诸政办发[2011]8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意见
市物价局  市住建局  市工商局  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潍坊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一价清”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将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供热、燃气、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费用),以及与商品房开发建设相关的各项配套材料、设施、设备等费用(主要包括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外墙保温)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要严格执行“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二手房销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商品房经营者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不得违反“一价清”政策签订涉及价格或收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
  三、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在销售场所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套标明销售价格。可采用价目表、价格牌、价格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在售楼处或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新售楼盘较多的经营者,还应当采取价格手册(销售价格说明书)、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标示商品房价格。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还应通过市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每套商品房的相关价格信息。上述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商品房销售应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四、高度重视涉房投诉举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认真受理、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切实加强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价格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地产销售市场监管,严格《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发放,切实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查处违法违规预售、隐瞒房源等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监管,查处合同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收费部门要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核认定工作,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取消优惠政策
资格,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相关收费部门予以追回,要共同做好涉房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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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03: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igang79 发表于 2012-9-12 08:49
出去的钱很难退回来了。这个得诸城政府下文呀,再就是广大业主联合起来一起找开发商。

没什么难的,怎么吃了怎么吐出来。诸城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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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05:42: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
直线无弯 发表于 2012-9-14 03:27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购房合同上没有配套费,但是收了,合不合规定?那个文件我在网上看了,,参照执行不不括商品房的,难到上级发的是张费纸,怪不得中央精神到了地方就变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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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9 12: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一觉法师 发表于 2012-9-13 17:30
您所谓配套费,一般是外墙保温、暖气、天然气等等,实际上这属于建筑安装成本,不是潍政发[2007]49号所规定 ...

既然是建筑安装成本,那更不应该由业主来掏腰包了,购房时每平米多少钱都算进去了,还外加一配套费,难不成我们买房的还要付双份建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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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1: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呵呵,谢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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