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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03: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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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山东潍坊
诸城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0信息来源:诸城房产网业主论坛我有话说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
销售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住建局、工商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诸政办发[2011]8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意见
市物价局 市住建局 市工商局 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潍坊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一价清”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将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供热、燃气、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费用),以及与商品房开发建设相关的各项配套材料、设施、设备等费用(主要包括通讯、网络、有线电视、外墙保温)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要严格执行“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二手房销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商品房经营者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不得违反“一价清”政策签订涉及价格或收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
三、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在销售场所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套标明销售价格。可采用价目表、价格牌、价格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在售楼处或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新售楼盘较多的经营者,还应当采取价格手册(销售价格说明书)、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标示商品房价格。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还应通过市房产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每套商品房的相关价格信息。上述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商品房销售应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四、高度重视涉房投诉举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认真受理、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切实加强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价格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地产销售市场监管,严格《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发放,切实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查处违法违规预售、隐瞒房源等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监管,查处合同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收费部门要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核认定工作,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取消优惠政策
资格,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相关收费部门予以追回,要共同做好涉房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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