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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机动车辆商业车险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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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2-3-9 15: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保监会出台机动车辆商业车险新规
对“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保监会8日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通知》针对前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倍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力推车险市场化改革。

  随着我国商业车险市场不断地发展、完善,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存在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等各种问题。尤其是去年以来,广大公众对车险合同中“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不合理条款的质疑一直不断,车险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在此次出台的车险新规中,广大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得到了回应。针对“高保低赔”,《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针对“无责不赔”,《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在如实告知方面,《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通知》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等要求。

  专家表示,这些细化的规定和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行为,对近年来公众关注的具体热点争议问题给出合理反馈,在维护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努力。

  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拟定,《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拟订商业车险协会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

  据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根据保监会要求,对现行车险条款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实践中容易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引起争议的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并按照通知要求拟订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做好改革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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