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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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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14: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现在村里收回土地赔偿每亩地一万多块钱,太少了吧
谁知道具体应该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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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勋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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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1-3-19 15: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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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16: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征地补偿款咋分配


2010-11-12 来源:农村大众  作者:段新勇


   问:我是枣庄的一位读者,今年镇上征收村里的河滩地,说用于清理河道,属公益事业,所征土地不予任何补偿。去年,镇上也因为招商项目征地,当时公司给的补偿是8万元一亩,但镇上只给农民补偿1.9万元一亩。 请问,国家的征地标准到底怎么规定的?
  因为公益事业征收农民土地仍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给予农民相应补偿。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9〕20 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我省征地补偿均按由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除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之外,均以通知为准。
  根据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
  因此,区片综合地价只是土地补偿费用的一部分。
  区片综合地价
  所谓区片综合地价,仅仅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即在市县行政区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按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这意味着,我省征地补偿不再按“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计算,而是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被征地农民实施补偿。通过统一划片定价,实现“同地同价”。
  所以,农民朋友在自己的土地被征收时,不妨参考一下《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看看自己所属地片的地价到底是多少。
  区片综合地价中,并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但必须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的规定。
  对上述补偿,各市的标准并不相同,因此,被征地的农民应该及时参照市里的补偿标准,对自己的补偿款额做出计算。
  补偿款咋分配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在众多的土地补偿纠纷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均等问题。那么,土地补偿款究竟应该怎么分配呢?
  在《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中,所列征地补偿各项费用,并非全额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按照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 80% 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 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未向农民发包,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以及农户在土地被征收后可以经调整再次获得承包地的补偿,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但是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支付给所有权人。
  失地后入社保
  《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 66 平方米的,经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
  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 。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为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或者城镇近郊村(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当地实际,可以安排适当数量的经营性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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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16: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2010-10-29 来源:农村大众  作者:


    问:我是高唐的读者,我们村里的180 亩地被镇政府征去,说是要盖厂房招商。后来原来准备入驻的厂家没来成,但是镇上却仍以招商为借口拒绝退还我们耕地,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针对这个问题,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首先应该看镇政府的征地行为是否合法,即征地时是否向上级政府报批并获得相关批文,是否进行过公示,是否对失地农民进行了合理的安置。再者,农民与镇政府是否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又是什么内容的安置协议。上述内容是否都符合我省有关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如有不符,村民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政府裁决。

    此外,记者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省最新的有关土地征收的法规是《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将自 2011年1月1 日起施行的新法规中,对于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失地农民的安置就业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每一市、县在征地之前,必须先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海那律师事物所的律师表示,将公告置于征地的第一环节,有利于农民详细了解征地用途与补偿标准,一旦发现违法环节,也可以及时采取措施。

    此外,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 地类、 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 种类、 数量等进行调查、清点、核实,必须经由承包户现场确认,并亲自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公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 数量及补偿标准、 数额;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等详细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要求举行听证的,市、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海那律师事物所的律师分析说,要求听证是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也是政府(征地方)与农民平等对话的一种沟通方式。

    对土地补偿等都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可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费用的拨付时间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时间和方式等列出详细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或者补偿标准裁决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应当将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示。

    对于补偿安置的时限,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有关征地补偿的具体分配标准、安置方式等,本报将继续予以解读。 本报记者  段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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