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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 “醉驾飙车”首次入罪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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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5 09: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刑法修改 醉驾飙车首次入罪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size=+0]CFP供图

  关注立法

  取消13个死刑罪名、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危险驾驶和恶意欠薪入罪……昨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一项项最新修改,体现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条条最新规定,彰显着保护民生的立法原则。

  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是人们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并规定了量刑标准。

  近年来,飙车、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一年有所减少,但仍是不容忽视的“马路杀手”。

  现行的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则增加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八)同时规定,有飙车、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分析:专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这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也是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充分体现。

  “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醉酒驾车已经成为一种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的新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在刑法中增加这样的条款,肯定会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此前媒体曾报道,在审议过程中有关醉驾的情节,是否要加“情节严重”引发了社会和参加审议的常委委员的争议,对此,郎胜表示,从网上征求意见和草案发往全国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赞成草案现在这样的规定。

  郎胜指出,在现实生活中,醉酒驾车和酒后驾车之间界限的把握,从这些年 执 法 的 实 践看,有比较明确的、客观的标准。“我相信我们的司法机关在掌握这个界限时,是没有什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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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5 10: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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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5 18: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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