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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热食品生产销售厂家必看:“组合产品”的保质期和有效期都必须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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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7 22: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昨天刚刚看了个网页,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的自热小火锅因没有在外包装上标注“有效期”,被荣昌区市场监管局罚款3000元,罚款不多,但信息都被上传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狐网也进行了转载,潜在的影响不是用钱能换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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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网址如下:

https://www.ersanli.cn/article.html?newsId=100019169755



链接内容让我忍不住先给写作者“重庆二三里”点个赞,因为他对食品“保质期”的概念进行了一次大科普。

在我的小号里,反复强调了食品“保质期”的真实意思,此处的 “质”不是指“质量”,而是“品质”,是保持食品特有风味的时间,对大多数普通人来说,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不影响食用的,尤其是啤酒、碳酸饮料之类加压包装的产品,缺氧加高压,本身就是细菌的极好抑制环境,超过保质期一段时间,喝了也没事。

但是,食品相关法规真的没有“有效期”这个概念。

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四)保质期;……(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定义了“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该标准4.1.7.1条规定“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通过“食品伙伴网”搜索,有两部带“自热”的标准,T/CAQB 012-2020《自热方便食品标准》没有文本,T/CGCC 8-2017《自热方便菜肴制品》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也没有“有效期”的规定。

食品法律和标准都没有“有效期”的概念。

此处要跟“重庆二三里”商榷一下,你的文章是否对食品安全知识理解有误?

搜遍全网,只有一张食品图片带有有效期。

换言之,无论荣昌区市场局处罚的还是图片标示的食品,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自热食品”。

为什么自热食品要标注“有效期”?

答案显然不在食品相关法规。自热食品是食品和加热包(普通工业产品)的组合,“有效期”对应的是加热包。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对应罚则是该法第五十四条,“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处又带来了新的问题,“重庆二三里”文中的涉案货值是3800多元,罚款是3000元,这是咋回事呢?

按照《产品质量法》罚款额度太高,按照《食品安全法》则是减轻处罚。

而此处未标注“有效期”的处罚,显然应该依照《产品质量法》处罚。

最后,下个结论吧:“自热食品”作为“组合产品”应该分别标注“有效期”、“保质期”,违法之后对应相关法律处罚。

最最后,给“自热食品”生产、销售厂家提个醒,别忘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标注完“有效期”后还要加上“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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