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一起来看 ⬇️⬇️⬇️
关于潍坊市户外广告 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户外广告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声音、亮度等基本设置要求。
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
(二)在经批准的商业综合体预留的广告位按照要求设置的广告;
(三)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实行“一店一招”原则,一个店铺只允许设置一块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块;
(三)在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设置,特色商业街区除外;
(四)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谐统一;
(五)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镇容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情形。
以下位置不得设置广告
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和招牌、窗户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许可证应当载明批准编号、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期限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大型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大型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延续设置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户外广告和广告牌设置人即广告维护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陈旧、残缺、污损等影响城镇容貌或者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自检并作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整改;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超过12个月的,应当每年委托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四)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户外大型广告缴费规定
(一)在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二)在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按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相关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大型户外广告批准的期限、地点、使用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商业广告版面临时空置超过三十日未设置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的广告。
(二)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潍坊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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