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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司机凤凰路上肇事致人死亡,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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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20-10-8 08: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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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诸城市**路**巷**号,住诸城市**街道**巷**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诸城市凤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诸城市**路**花园路段处,驶入道路左侧,与由北向南步行过路的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丁某某死亡。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东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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