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 1 | (诸)市管 食案源〔2020〕2-007号 | 诸城市董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2020年6月23日,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XN-20200528042号。根据其内容对诸城市董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2020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未发现涉案批次的金河酱菜。即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根据对单位负责人董金河调查,董称该涉案产品标签不合格原因是由自身对食品标签的标注缺乏了解所致。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不合格的金河酱菜共计45kg(5箱),规格为30袋/箱,成本价为35元/箱,销售价为40元/箱,涉案金额200.00元,违法所得25.00元。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诸城市董府食品有限公司 | 91370782MA3C9P166G | 董金河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元整(¥25.00元);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款共计伍仟零贰拾伍元整(¥5025.00元)。 | 2020.9.7 | 自动履行 | 行政诉讼、行政复方 | 无 |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监 | 1 | 诸市管质罚字〔2020〕2-002号 | 诸城欣合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一次性日常防护型口罩冒充合格一次性日常防护型口罩案 | 经查,该单位以不合格一次性日常防护型口罩冒充合格一次性日常防护型口罩 | 不合格后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诸城欣合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 91370782MA3C995688 | 王煜香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日常防护型口罩;2.没收该批检验不合格的一次性日常防护型口罩共计940个;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 | 二〇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 主动履行
十五日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