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公告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潍政发〔2020〕12号)有关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商品房预售条件及申报材料作出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除土地价款以外投入的资金)且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为:规划建筑总层数6层及以下的商品房建筑,工程进度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七层至十三层,工程进度不低于地面以上六层;十四层及以上的,工程进度不低于地面以上层数的二分之一。规划建筑总层数六层及以下的装配式商品房形象进度为正负零,七层及以上的装配式商品房建筑应完成加强层施工; 4.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5.已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开发经营权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预售项目工程投资及形象进度说明); 5.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6.经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经备案的面积预测绘报告(含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分户面积表)。 7.土地有无查封证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该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和进行预售的书面证明。 涉及地下人防工程的,需提供经图审机构盖章的地下人防设计图纸。 装配式商品房建筑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及供货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金额不低于同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与拟预售建筑面积乘积的10%)。 诸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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