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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密市“12·31”货车剐蹭胶济客运专线冯家庄2号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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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0 15: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4月7日,山东省政府官网发布《关于高密市“12·31”货车剐蹭胶济客运专线冯家庄2号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批复确定,高密市“12·31”货车剐蹭胶济客运专线冯家庄2号桥事故是一起因违规运输大件货物造成的有一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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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已被司法和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李茂城,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物流中心组长、事故车辆驾驶人。因涉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谭洪坤,中共党员,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物流中心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处理。

(二)建议问责人员。

1.高翔,中共党员,高密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杜宗伟,中共党员,高密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任光辉,中共党员,高密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4.王砚海,中共党员,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中队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5.韩宗峰,中共党员,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6.单联东,中共党员,高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建议对其谈话提醒。

7.沙涛,中共党员,高密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二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诫勉。

8.范海,中共党员,高密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三)同意对事故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由潍坊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唐立星作出行政处罚。

(四)责成高密市交通运输局、高密市公安局、高密经济开发区分别向高密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高密市委、市政府向潍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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