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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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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4 08: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中共诸城市委政法委员会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诸城市公安局 关于在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公告2019-02-27 14:4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公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市委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为“四个城市”和“三区一城”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的社会环境。
  二、聚焦涉黑涉恶突出的重点问题。突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采取过激方式,缠访闹访、串联***、非正常***、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4、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5、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的黑恶势力。
  6、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7、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8、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9、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1、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2、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3、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团伙。
  三、黑恶势力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四、建立健全黑恶势力线索发现移交机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各镇街(园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通报,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五、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线索,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对举报人及其家属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举报电话:
  市委政法委6116286
  市人民法院6213162
  市人民检察院12309;3012330
  市公安局110;615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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