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潍坊市*** 潍坊市监察委员会 潍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2017年12月19日,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干燥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79万元。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潍政复〔2018〕12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依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昌乐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存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安全管理、督导工作不力,对企业安全隐患失察等问题;潍坊高新开发区安监局存在对辖区内危化品经营企业管理不到位,未发现违规销售给事故发生单位作为燃料使用等问题;潍坊市城管局存在未认真督促指导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燃气监督管理职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责令昌乐县委书记卞汉林向市委作出深刻检查,责令昌乐县委副书记、县长邱旺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分别给予昌乐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良华行政警告处分,昌乐县副县长、昌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张正民行政记过处分,昌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黄省阶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昌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职务,昌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宝城街道党工委书记史志军党内警告处分,昌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高永全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昌乐经济开发区环保办公室主任王钧梅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昌乐经济开发区安监办公室副主任王玉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昌乐县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张良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昌乐县住建局局长郭曙光行政记过处分,昌乐县住建局主任科员张重华行政记大过处分,昌乐县环保局副局长张春明行政警告处分,昌乐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冯强记过处分,昌乐县经信局副主任科员、节能办公室主任刘京智行政警告处分,昌乐县安监局副局长万邦成行政警告处分;责令高新开发区安监局局长王光向市***作出深刻检查、由高新开发区纪工委对其批评教育,给予潍坊高新开发区安监局副局长杜耀成警告处分;给予潍坊市城管局副调研员庞立泽行政警告处分。责成昌乐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昌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昌乐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设备长期带病运转,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风险管控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市安监局对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处以99万元罚款,对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东日处以行政拘留,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对涉嫌犯罪的郝建波、黄伟、张祥华、张立伟、毛民荣、赵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潍坊山河能源有限公司直接参与燃气经营,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供应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城管局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处罚款,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由昌乐县公安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警钟常鸣;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厉整治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对安全生产落实不力、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以强力问责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来源:潍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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