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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高新区发万元补贴!申报马上就要截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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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3 09: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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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有关人才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潍坊高新区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潍高发〔2016〕3号)和《潍坊高新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补助办法(试行)》(潍高办发〔2016〕23号)文件精神,拟于近期组织申报有关人才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人才薪酬奖励

1、奖励规定:对新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或高级管理人才的区属企业,经认定后,区财政按照每人实际支付薪酬10%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2、申报对象:新引进年薪50万元人民币以上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高级管理人才的区属企业。


3、申报条件:

(1)企业在潍坊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和管理体系健全,正常运营1年以上。

(2)人才须为全职引进。


4、申报材料:

(1)《潍坊高新区人才创新创业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引进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所获荣誉、职称、任职经历等证明材料。

(4)用人企业与人才签订的4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在岗工作时间证明材料。

(5)个人薪酬证明和完税证明。


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补助

1、补助规定:对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标准补助企业;对企业连续聘用满五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从第六年起,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按照每年20%的标准补助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标准补助企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进和奖励,其中奖励个人部分一般不低于补助数额的70%。


2、申报范围:在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要求且具有合适人选的企业。


3、申报条件: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或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高新区纳税前100强企业。

(2)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在岗工作两年以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应职务,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个人所得税在高新区缴纳。

(3)申报人选数量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纳税前10强企业可放宽到10名。


(二)企业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称号。

(2)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在岗工作两年以上,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个人所得税在高新区缴纳。

(3)申报人选数量根据人才层次、所作贡献等实际情况确定。


4、申报材料:

(1)潍坊高新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年度纳税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

(3)公司章程及申报人选职务任命文件。高层次人才须提供人才工程入选证明。

(4)申报人选个人身份证、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银行出具的近两年薪酬支付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申报人选情况介绍,包括任职时间、承担的主要工作及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申请补助数额等内容。


三、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助

1、补助规定:对初次来区创业就业、3年内在高新区购买自有住房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区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申报对象:初次来潍坊高新区创业就业、3年内在潍坊高新区购买自有住房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


3、申报条件:

(1)创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所创办企业在潍坊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与管理体系健全,本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

(2)就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就业人才须与所在区属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就业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3)对使用购房补助购置的房产,5年内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对使用购房补助购买的预售商品房,不得撤销备案,确须撤销的,须先全额退还购房补助资金。


4、申报材料:

(1)《潍坊高新区人才创新创业政策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

(3)人才学历、学位相关证明材料。

(4)创业人才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股权证明材料、商业计划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

(5)企业就业人才须提供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与企业签订的工作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等;事业单位就业人才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在职在编证明。

(6)购房证明材料(包括个人在高新区内首次购买自有商品房住房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有关事项

1、以企业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人选进行申报,所提交申报材料须提供原件及2份复印件。其中复印件使用A4纸,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和对口主管部门公章。审核完成后原件退回。如有需要,须提报其它申报材料的另行通知。


2、申报材料请于11月15日前报送至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区38号人才服务窗口,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孙晓婧;联系电话:8191311转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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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fgx.gov.cn/ZT/RCZJ/TZGG/201710/t20171019_1914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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