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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山东小产权房“转正”无望!跟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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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08: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导语
近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强调“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此前全国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时,坊间有传言称小产权房合法化或将打开政策窗口,而此通知的发布则意味着小产权房“转正”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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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开发商没了、土地信息资料不见了”等一系列百姓不动产登记困扰,要求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地区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部门并行办理”,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同时,各地年底前全面完成房屋登记资料移交。凡是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办理。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其中,“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被单独列为一条。


据了解,一直以来,坊间有不少传闻称,小产权房可以通过缴纳部分“差价款”,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尤其是今年8月底,国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称,确定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再次引发外界对于小产权房“转正”的传闻。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用地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建设的住房,分布在一些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建,因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一系列法定规费,售价远比商品房便宜,多年来积累了庞大的规模。然而,小产权房的建造与交易均不合法,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小产权房不受现行所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保护。此次明令禁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则意味着小产权房“转正”彻底无望。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与“小产权房”也实际上是两个概念,前者是需要完备手续的,跟商品房开发建设无异,对于想通过购买小产权房发财的投机者,寄望其可以转正的想法可以打消了。

除此之外,此次通知中还明确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工作,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监测、监管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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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

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交易需办理事项,一般交易业务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的结果通过内部网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


(三)方便群众办事。凡是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办理。


三、关于历史遗留问题

(一)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二)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四、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监测、监管和调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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