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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市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进门容易出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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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1 09: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导语
自3月1日开始,我市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企业不再“进门容易出门难”。目前,已有49户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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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同时,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据介绍,与之前相比,此次改革简化了办理程序,取消了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环节。同时,改变了发布公告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无需通过报纸进行公告,节省了报纸公告费用。此外,减少了企业申请材料,企业不再需要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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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方便企业退出市场的同时,此次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增加了公告异议的社会监督功能,引入了企业承诺制,强化了企业的法律责任。据了解,目前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对于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与此同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应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应当对申请简易注销时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来源: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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