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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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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17: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前不久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让驾驶员办理驾证业务更加便利,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进一步放宽,同时加大了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五大变化方便办理驾驶证业务

    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了解到,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的《规定》中,五大变化让市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更加便利。
    取消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市民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取消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申请人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申领驾证的程序也进一步简化。
    延长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值得注意的是,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仍需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当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
    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恢复措施,提供法律救援保障。一些驾驶人因为生活、工作节奏快等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此类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五类残疾人将允许驾驶机动车

    据了解,目前许多残疾人出行采用机动轮椅车(残疾人助力车)。2003年,公安部出台了30项便民措施,“允许左下肢残疾但其他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圆了一些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梦想。2004年,进一步扩大了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车辆的范围,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为包括小型载货汽车在内的所有小型自动挡汽车,满足了更多残疾人驾驶自动挡载货汽车进行运营谋生的需求。
    即将实施的新《规定》,进一步放宽了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将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规定》明确要求,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残疾人驾驶员,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同时,残疾人驾驶的规定车型要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车辆的辅助装置必须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
    市车管所办公室主任席天生告诉记者,以前不允许残疾人开车,有的残疾人会偷偷摸摸地改装汽车,偷偷摸摸地开,对社会造成不安全因素。新规出台后,要求申领到驾照的残疾人才能开车,较为规范。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支持和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加大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酒后驾驶一次记12分

    新《规定》中,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少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记分将翻倍,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此外,该规定新增两项记分项目,司机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等违法行为将记2分。
    席天生告诉记者,虽然十堰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已将酒驾整治作为常态化工作进行开展,但从每次酒驾整治的结果来看,酒后驾车的现象仍有发生。此次新规的出台及实施,从法律层面上对酒驾违法行为明确了更加严厉的约束处罚力度,能进一步引起驾驶人的重视。
    此外,根据新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合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降低“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货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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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1 17: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5;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6、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4、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6、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7、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8、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9、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货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2、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3、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5、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6、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7、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8、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9、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10、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11、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2、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货质量未达30%的;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4、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5、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6、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7、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8、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2、不按规定会车的;3、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4、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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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22: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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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7: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让我们共同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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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1 15: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楼主辛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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