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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诸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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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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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送“福”

发表于 2010-4-23 16: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首先声明,这是划痕的岁月这位网友的帖子,很有代表性,我有同感,故转载一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请问为什么在诸城,没有“口头警告”一说,一出事就罚款??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警告”?什么情况下“罚款”?警告的话,怎样警告?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为什么诸城的罚款无论情节轻重每次都是二百元?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为什么有的人临时停车,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罚款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为什么有些执法部门的车可以不挂牌却依然正常行驶?

以上问题请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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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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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7: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这个问题解释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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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元老

不是医生 不是卫生局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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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23: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IP:福建福州
这个问题解释不通
诸城EJ照明 发表于 2010-4-23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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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10: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卫生厅 发表于 2010-4-23 23:55



    解释不通,永远都解释不清!人家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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