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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潍坊: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查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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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07: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
11月14日,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查处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保护广大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受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公职人员及涉事人员。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党政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信访、检察院等部门、单位或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权益受损、影响选拔任用甚至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以下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
         (一)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的;
         (二)指使、唆使或雇佣他人歪曲、捏造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的;
         (三)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受理、谁核查”的原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检察院等部门、单位为调查核实责任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程序对信访举报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介入,采取相关专业技术侦查方式进行深入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成立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信访、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市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认定协调小组,具体负责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认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认定查处程序:
         (一)申请。经调查核实认为信访举报属诬告陷害的,调查核实单位应向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的书面申请。调查核实过程中,公职人员认为自己受到诬告陷害的,可以向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的书面申请。
        (二)认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检察院、公安等相关调查部门进行深入调查,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委或市纪委批准。
    (三)反馈。对经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及时向提出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反馈认定结果,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调查结果,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四)查处。对诬告陷害人,署真实姓名的,按照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或公安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未署真实姓名的,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查明诬告陷害人真实身份,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备案。认定协调小组将认定意见和查处结果及时报市委或市政府,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六条经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根据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进行处理。
     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诬告陷害人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等公职人员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诬告陷害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违反信访法规的,对诬告陷害人进行批评或教育;经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歪曲、捏造事实情节严重的;
    (二)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
    (三)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然就同一问题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要求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坚决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
     各级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坚守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加强党性修养,严守党的纪律,勇于担当奉献,以良好作风和突出实绩赢得组织认可和群众拥护。
     第九条村(居)、社区干部受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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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10: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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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02: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民告官案件会明显下降!
老百姓掌握不了,
贪官的具体金额!
谁也不愿意,
承担法律责任!
党委和政府也失去了,
获得贪官的主要贪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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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20: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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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9 04: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这就是让老百姓不要告官,告诉你们不要惹当官滴,国家出台法律保护贪官污吏。老百姓继续被欺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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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3 17:35: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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