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aike.haosou.com/doc/7602819-7876914.html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 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 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制度。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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