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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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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0 16: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浙江杭州
案情:
20145271140分许,被告王某勇驾驶鲁G***11号小型客车至事故地点轧在路面上的木板,该木板将原告杨某荣打到在地受伤,并入院治疗17天,经诊断其伤情为腰椎压缩性骨折。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封某军,且该车辆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
该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未对责任进行划分。
案件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受理法院依法委托**某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期限、护理人数、后续治疗费等进行了司法鉴定。
分析: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李某勇、封某军、**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应当对原告杨某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被告责任划分不明晰,审理法院依法推定被告王某勇与原告杨某荣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又因被告王某勇系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原告杨某荣发生交通事故,故据法律规定,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被告王某勇应当按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被告王某勇系被告封某军雇佣的驾驶员,被告封某军系事故车辆实际车主,且同意承担被告王某勇的责任,故被告封某军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勇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封某军主张事故车辆挂靠于被告**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但未提供证据,因此该主张于法无据,不受审理法院支持。
个人体会:
本案从表面看为一普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际该案较为复杂:1、原告即伤者与肇事车辆未发生任何刮擦、接触,是被肇事车辆轧起的木板打伤的,2、肇事车辆司机、登记车主、实际车主三者为三个不同的自然人或单位,3、该肇事车辆只投有交强险,最终损失在医药费项目上超出了交强险赔偿范围,但交警部门因客观原因未对该事故划分责任。以上三点使得该案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变得比较棘手,对代理律师来说是一个考验: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要求代理律师必须对侵权事件的因果关系进行透彻的分析,必须对应承担该事故责任的被告进行明确,必须对原、被告的责任进行正确的划分,这就要求我们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精通相关法理。
预防性建议:
    出现该类案件时,务必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以准确的认定事实并正确的适用法律。以此保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备注
    为保护个人及单位隐私,对文章中的人名进行了第二个字替换为“某”字处理,对文章中的单位名称进行了地名用“**”代替。
作者
    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  刘龙律师  2015年6月20日
    (文章版权所有,转载、引用免费,但请予注明作者及出处,侵权必究,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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