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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车管业务下放县所办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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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6 18: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各广大车主、驾驶员朋友们;
根据潍坊市车辆管理所统一安排,自2015年1月1日起,将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解除抵押登记业务,驾驶人实习期满教育考试业务下放到县级车管所办理。请办理上述三项业务的朋友们于2015年1月1日起到诸城车管所办理。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需提交以下证明
1、身份证原件
2、机动车驾驶证
3、本人标准照片(一寸白底免冠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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