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交警同志们,希望你们好好学习一下交通管理法。 昨天晚上查查车的青年,一没向驾驶员打敬礼,二没出示自己的证件,三没说明你错在哪里。口气很严厉恶狠狠的说:来来拿出你的证件来,脸上一点笑容都没有,就像住着犯人那样。驾驶员吓得浑身哆嗦,快那证件,犹豫比较紧张,拿得慢一点,他就不满意了,把车停在右边,把钥匙给我。他把驾驶员的驾驶证就这样拿去了。一不说明,你犯了什么法,二也不给你写个收到条,三不和你说怎么去取证件。一般的人就给吓死了。问问他说,到上面那辆车里去拿去,去了后,这个更厉害,二话没说,开单子罚款50元。请你们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95条。学好了在上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