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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贷款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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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16: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中国银行个人房贷款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和办公用房)的商业性贷款。
贷款限额: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商业用房价格(评估价格与交易价格孰低原则)的50%,其中房屋性质为商住两用的房屋不得超过55%。
贷款期限: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含十年)。
贷款利率: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

一、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或个人家庭收入证明; 4、已支付所购商业用房价款规定比例首付款的证明; 5、中国银行认可的经济收入或偿还贷款计划; 6、购买商业用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7、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8、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资信证明; 9、借款人或开发商应向贷款人提供证明商业用房手续齐全、项目合法的资料; 10、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贷款担保
如果您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贷款的保险
以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客户应根据中国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还款责任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中国银行应为保险单注明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中国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中国银行执管。 在保险有效期内,您不应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中国银行有权代为投保。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您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并落实其它担保。否则,中国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四、贷款发放
《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后,中国银行将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至您指定的购买住房开发商(售房单位)或个人的专用账户,由中国银行监管使用。

五、贷款的偿还
贷款人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偿付贷款本息。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提前向贷款人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贷款人可按合同约定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六、相关费用
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印花税、合同公证费、鉴证费和评估费等由借款客户负担。

七、展期贷款
如果您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中国银行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八、贷款重整
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期还款数额。重整期限与已还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10年。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重整后的贷款金额应小于原借款余额,贷款利率执行原贷款发放日至重整后的贷款到期日的同档次期限利率。如贷款重整涉及贷款期限的变更,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九、适用对象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及华侨除外)应同时提供一年以上的有效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三)具有稳定收入,良好信用,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借款人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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