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诸金字[2013]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交警大队各科、室、所、队: 为保障道路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保险理赔服务能力,方便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诸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保险行业协会)、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共同制定了《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诸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O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畅通,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保险理赔服务能力,方便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诸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保险行业协会)、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共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可以继续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适用本办法: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 (七)交通肇事逃逸的; (八)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 第四条 适应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白天上班期间也可以在现场及时向路面执勤民警报告或拨打“110、122”报警,由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处理;还可以拨打服务中心电话6565562备案。 第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和各方同等责任二类。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双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追尾、倒车、溜车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开关车门的; (五)未按规定让行的; (六)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七条 诸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保险行业协会)、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共同设立“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实行“一站式”服务,成立由金融办、交警大队、保险公司组成的“服务中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服务中心”的运营。由各保险公司派驻保险理赔人员,由交警大队在“服务中心”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组和法律服务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和当事人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八条 “服务中心”设在特福莱汽车美容养护中心,地点:杨春国际汽贸城13号展厅(人民西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西100米路北),电话:6565562。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当事人可采用摄像、拍照(手机)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现场及车辆损失等证据; (三)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并互相交换驾驶证和行驶证副页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四)当事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及时填写《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式样附后)。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对《协议书》或其他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 (五)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视频照片等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驾驶车辆同时到“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第十条 路面执勤民警同时利用“警务通”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信息平台”,联合保险公司实施一站式处理。 (一)民警使用“警务通”对事故现场和车辆照相6至10张。 (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三)使用“警务通”采集道路交通事故人、车、路、环境等基本信息。 (四)用“警务通”联网核实采集的驾驶人及车辆信息。 (五)用“警务通”现场制作并打印《事故认定书》,不能确定事故责任的制作并打印《事故现场记录书》。 (六)民警及当事人在《事故认定书》或《事故现场记录书》上签字,并送达当事人。 (七)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告知各方当事人24小时内共同到“服务中心”,凭《事故认定书》或《事故现场记录书》办理有关事宜。 (八)民警用“警务通”把采集的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信息及责任认定情况上传到“服务中心”的“信息平台”。 (九)驻“服务中心”的保险理赔和事故处理民警登陆“信息平台”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已认定的,当事人持《事故认定书》直接到投保的保险公司窗口办理理赔事宜;如因理赔需要向“服务中心”交通事故处理组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事故处理民警应根据上传信息或根据当事人填写的《协议书》、车物损失评估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相应的调查情况作出《事故认定书》,再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进行理赔。 第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在全责方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在全责方的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承担赔偿。 第十三条 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的,可选择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赔付方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 (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的财产损失核定有异议,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事故发生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损。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或评估机构重新核定均不认可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同时向承保保险公司报案。 第十六条 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记录有关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其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其不撤离现场的违法行为和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 第十七条 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办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了真实信息,但未按规定到“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事宜,或提供虚假信息妨碍事故处理的,移交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组依法立案处理。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建立预警机制,各保险公司通过信息共享联合防范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对故意制造或虚构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服务中心”要对前来办理业务的驾驶人、车辆严格做好登记,定期将有关信息报送市金融办和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融办、交警大队公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1、此协议书适用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可以继续移动的交通事故。 2、当事人有无过错行为及事故责任,由当事人在“□”内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适用快速处理程序:(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7)交通肇事逃逸的;(8)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 3、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记录有关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其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其不撤离现场的违法行为和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 4、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可采用摄像、拍照(手机)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现场及车辆损失等证据,然后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填写《记录书》。 5、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1)追尾、倒车、溜车的;(2)违反交通信号的;(3)逆向行驶的;(4)开关车门的;(5)未按规定让行的;(6)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6、简而言之:一拍照,二撤离、三协议、再共同去理赔。
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协议书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地点 |
| 天气 |
| 当事人姓名 | 驾驶证号 | 机动车 牌号 | 车型 | 投保 公司 | 交强险保单号 |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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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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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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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间 | 碰撞 部位 | 过错行为 | 事故责任 | 当事人 签名 | 联系电话 | 保险公司 报案号 |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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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无□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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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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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无□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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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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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无□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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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共同约定于(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 年 月 日 时 分,同时到诸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服务中心:特福莱汽车美容养护中心 电话:6565562 地址:杨春国际汽贸城13号展厅(人民西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西100米路北) | 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人保财险:95518,太保:95500,平安:95512,中华联合:95585,阳光:95510,永安:95502,人寿财险:95519,大地:95590,永诚:95552,天安:95505, 安邦:95569,太平:95529 ,安华:95540,长安:95592, 渤海:4006116666,浙商:4008666777 ,英大:4000188688 。 注意事项: 1、此协议书适用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可以继续移动的交通事故。2、当事人有无过错行为及事故责任,由当事人在“□”内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适用快速处理程序:(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7)交通肇事逃逸的;(8)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3、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记录有关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其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 4、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可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现场及损失等证据,然后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填写《记录书》。5、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1)追尾、倒车、溜车的;(2)违反交通信号的;(3)逆向行驶的;(4)开关车门的;(5)未按规定让行的;(6)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 | | | | | | | | | | | | |
《办法》实施后 保险理赔有何变化 项目 | | | | 1、打电话给交警,等候处理 2、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等候处理。 | | | 双方同等责任的情况,需共同前往两家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定损手续。 | 双方同等责任的情况,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所需的理赔材料。 | | 双方同等责任的情况,双方保险公司需分别对各自承保的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 双方同等责任的情况,由受理方的保险公司对双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准备理赔材料,另一方保险公司无条件接受,不再重复定损,有效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 | | 建立行业协调机制,保险公司之间沟通解决,避免客户来回奔波。 | | 各公司要求客户提供的理赔材料(单证)的标准内容不统一 | 将客户办理理赔时所需的单证进行了统一,方便客户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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