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 发表于 2013-3-31 12:38 
谢谢人社局!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以5%退休费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是2002年9月28日废止 ...
“独生子女”好。
我查询了相关的资料,也从网上了解了一些情况,回复如下:
原《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6年10月14日修正)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但随着企业的改制和形势的发展,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落实的较好,企业落实得不够好。 省人大常委会在重新制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省里确定了奖励“只能前进、不能后退”的立法思想,在具体起草《条例(草案)》时,由于1997年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规定》(国发[1997]26号),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规定因执行国务院[1997]26号文件而不能落实。 为了落实这项奖励政策,省里采取的措施:一是请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争取把加发5%的退休金纳入社会统筹,答复是不能纳入社会统筹(同时不能纳入的还有劳动模范、教师、护士等退休后加发的奖励费);二是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争取把加发5%的退休金由企业税前列支,答复是这项政策要由国务院批准才行,其他单位无权决定。对此,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卫人口委、省政府法制办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具体测算,并在2002年9月28日颁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二)中做了具体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为解决2002年9月28日前企业独生子女退休父母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问题,省人口计生委于2003年5月28日下发《关于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鲁计育政字[2003]6号),提出“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加入社会养老统筹后在2002年9月28日前退休未兑现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的,可参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即一次性补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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