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信息港城市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056|回复: 4

国内“一日游”今后不得有购物和自费项目

[复制链接]
     

7762

主题

3万

帖子

22万

积分

功勋元老

Rank: 12Rank: 12Rank: 12

积分
226746

注册纪念日爱心使者宣传大使2011苹安果给力龙教师节勋章2013优秀版主马年大吉勋章喜气羊羊

QQ
发表于 2013-3-4 07: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发布 旅行社安排一次购物赔偿20%违约金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国家旅游局获悉,为规范国内一日游市场秩序,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近日联合发布了《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在该示范文本中,取消了购物、另行付费项目以及自由活动等的行程安排,如果旅行社、导游或司机方面有此方面的安排,将需要对游客进行相应的赔偿。同时,旅行社也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变更旅游合同。
  国家旅游局介绍,根据“一日游”的实际情况,针对旅游纠纷易发多发环节,此次发布的《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划分了合同双方责任,主要以维护旅游者利益为重点。
  安排一次购物赔偿20%
  此次发布的示范文本,行程安排中没有安排自由活动时间的规定,也不允许旅行社安排另行付费项目或指定购物场所购物,如果景点本身含购物,旅行社需向旅游者明示。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价款。
  此外,该示范文本还规定,如果旅行社擅自减少了旅游时间或者旅游景点的,除了要退还该部分费用外,还要赔偿游客总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黑一日游”应全额退费并赔偿
  为防止“黑社”、“黑车”、“黑导”、“黑驾”等问题,示范文本中明确作出了要求,要求明确旅行社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导游员的姓名和导游证号、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驾驶员的姓名,并就使用无合法有效资质旅游车辆、驾驶员及导游员的情形,做出了严格的违约责任规定。如果出现了上述“黑导”类问题,除了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下不得变更合同
  对于此前经常被旅行社用来当违约借口的不可抗力因素,此次合同文本中,为避免旅行社以调整行程、变更合同的形式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以公平为原则分摊相应的费用,而不支持调整行程、变更合同。
  权利义务以相应责任体现
  此次发布的《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相比其他旅游合同,无论从形式方面还是从内容方面都进行了简化,将基本信息以表格的形式体现,将权利义务以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来体现,简单实用,易为旅行社和旅游者所接受。
  对于游客的原因造成旅行社损失的,该示范文本也规定了游客应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北青网

35

主题

2591

帖子

9177

积分

白银元老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177
发表于 2013-3-7 21: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济南
顶一个!断绝黑心导游的没良心强行销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762

主题

3万

帖子

22万

积分

功勋元老

Rank: 12Rank: 12Rank: 12

积分
226746

注册纪念日爱心使者宣传大使2011苹安果给力龙教师节勋章2013优秀版主马年大吉勋章喜气羊羊

QQ
 楼主| 发表于 2013-3-7 21: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乳胶漆施工 发表于 2013-3-7 21:17
顶一个!断绝黑心导游的没良心强行销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

主题

3359

帖子

1万

积分

黄金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2754
发表于 2013-3-12 10: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soso_e17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762

主题

3万

帖子

22万

积分

功勋元老

Rank: 12Rank: 12Rank: 12

积分
226746

注册纪念日爱心使者宣传大使2011苹安果给力龙教师节勋章2013优秀版主马年大吉勋章喜气羊羊

QQ
 楼主| 发表于 2013-3-12 10: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99999 发表于 2013-3-12 10:51

{:soso_e18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本站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免责声明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5 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26号 | 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12015127号-7 | 电子公告许可:电信业务审批[2008]字第262号函
投稿信箱:webmaster@zcinfo.net   总机:0536-6017778    新闻、业务热线:0536-2165588   法律顾问: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刘清波、秦丽律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