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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起200块 兖矿工人变爆米花老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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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0: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200块钱,现在能做什么?给孩子买套玩具,还是俩人看场电影?对大多数人来说,200块,也就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一顿饭钱。然而对于山东兖州的老李来说,200块,改变了他的一生。就是这区区的200块,给他带来了一辈子都无法抹去的伤痕,让他这个曾经身强力壮的兖矿工人,成了如今只能在街头爆爆米花糊口的残疾老汉。

  200块招来横祸  皮开肉绽大便失禁

一谈起14年前发生的事,老李就泪流满面、激动不已。1998年2月的一天,老李在家放音响声音过大,引来了邻居唐某的不满,唐某上门制止时两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导致唐某受伤,医疗费花了285元5角4分。因二人均为兖矿集团兴隆庄煤矿的职工,且都住在煤矿宿舍,这场邻里之间的纠纷,经兴隆庄煤矿保卫科进行调解,结果是:老李承担200元,由保卫科民警袁某出具一张收条。本以为这事到此了结,没想到的是,紧接着不幸的事情发生了。
据老李回忆,同年6月11日,当初处理老李纠纷的袁某,听说老李曾拿着他出具的收据向矿党委质疑其乱收费的事,将在外吃饭的老李叫回至保卫科,并让其交出之前出具的收条,老李不肯,后孙某等三名保卫科民警闻讯赶来,问其为什么到处告状并发生争吵,四人用橡皮棍将老李一顿毒打,持续近四十分钟,打得老李皮开肉绽、大便失禁,几乎昏死过去。第二天,尽管浑身青黑,眩晕不止,老李仍强忍着剧痛去找矿党委书记要求处理,时任党委书记周某严肃批评了打人的四人,并安排老李在矿上医院治疗。”

维权一再受挫  上诉十余载未果

经被打一事重创,老李的伤情严重,已不能再在矿上工作。他为了维权,一边疗伤、做伤情鉴定,一边拿起法律武器,要求袁某、孙某等四个打人者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并且要求单位兖矿集团兴隆庄煤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一个官司,一打就是14年。兖州市人民法院(1998)兖法民初第35-1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本院认为被告兴隆庄矿未有安排孙、袁、蔡、燕四被告向原告李质问有关问题,其四被告致伤属个人行为,不是单位职务行为,被告兴隆庄矿主张不用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而老李在申诉状中称“孙、袁、蔡、燕四人,是在上班时间依职权将我从家中叫到保卫科,并且依权调解我与其他矿工的纠纷,显然是履行职务行为。”对此,2000年11月,济宁中院(2000)济民终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2元由上诉人负担。老李不服,无奈屡屡受挫,从此踏上了漫长的上诉之路。2010年老李拿着由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5月颁发的四级残疾证,再一次诉讼至山东省高院,同年12月,省高院(2010)鲁民监字第58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申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驳回了他的诉求。

不送锦旗不办理 法院如此“亲民爱民”

2005年12月,济宁市中院曾对老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调解。用老李的话说:他得到一个强迫性的处理。所谓强迫。就是如不同意法院意见,将一分钱也得不到,并且老李必须接受一扈姓法官的“建议”:给中院送一面锦旗,内容为“亲民爱民”,否则不予办理。不仅如此,老李还需写下“不再不再上诉”的保证书。只有接受上述意见,法院才会让矿上补21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4000多元,外加3000元赔偿损失,并且这3000元分批给,如不送锦旗,则不给。无奈老李只能低头,完成这一系列程序后,老李很是窝火,因为这次调解,法院并没有出具调解书,甚至原被告双方连面都没有见。

走街串巷 靠卖爆米花维持生计

老李原是家里的顶梁柱,老婆没工作,孩子上学,一家老小吃喝全靠他。自从碰上这摊子事,身体条件已不允许他再继续上班,体力活儿也因身受重伤无法承受,无奈之下只好卖起了爆米花。家境本就贫寒的他,2000年找亲戚朋友凑钱买了个小三轮车,自制了一个小火炉,就这样做起了卖爆米花的行当。风里雨里,老李走街串巷卖爆米花,同时四处央告为自己维权,就这样艰难走过了10多年。提起年轻时在矿上当工人靠力气吃饭的日子,老李一脸自豪,然而,看看现在的处境,又回想起当时被打的情形,他总是控制不住情绪,浑身颤抖,泪流满面。

工作时间致人伤残 单位到底该不该担责?

自己要求单位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难道错了吗?对此老李百思不得其解。他说:一方面,法院不支持自己的主张,认为孙某、袁某等四人对他的伤害纯属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另一方面,调解中,矿上又是补工资、又是答应给补偿。我就是不明白,既然他们不认可那四个人是在工作过程中把我打伤打残,说和矿上无关,那为什么矿上还要给我赔偿?我想不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孙、袁、蔡、燕四人的行为算不算是在从事工作中发生的,与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到底有没有关系?其所在单位兖矿兴隆庄煤矿有没有责任,该不该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自己最后换来的难道只是一身的伤痛和一张残疾人证吗?老李说,不管境况怎样,他都将用自己的一生去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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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09: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福建莆田
我也说不清楚,我是一个很无聊的人!飞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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