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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将修改病历管理规定 电子病历也具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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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08: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本报济南8月11日讯(记者 李钢) 11日,卫生部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估培训班在济南开班,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子病历其实已具备了与手写或打印病历相同的法律效力,卫生部将修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加入电子病历的内容。

  2010年,卫生部在全国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其实,电子病历与手写或打印病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1日,卫生部医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规定,“对电子病历数据的创建、修改、删除等任何操作自动生成、保存审计日志(至少包括操作时间、操作者、操作内容等),并提供按审计项目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者、按操作者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等功能。”

  该负责人表示,卫生部将于近期修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加入有关电子病历的内容,解除医院发展电子病历的顾虑,同时也打消患者的担心。(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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