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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的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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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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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2: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听说现在改了政策,开门头不用缴纳国税了,什么标准,具体详情能说说吗,再一个如果没有门头做生意,但是想用国税的发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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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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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7: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减轻广大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山东省范围内的纳税人,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11】)91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不缴纳增值税,而要根据经营情况决定。
    对于您说的第二类问题,根据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对于您遇到的国税有关问题,可以通过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级国税机关网站或到国税机关进行咨询,如果是诸城范围内的纳税人,也可以直接拨打诸城国税纳税服务咨询电话621087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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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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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06: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河北石家庄
月销售额是否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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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5: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qihao5802 发表于 2012-7-26 06:21
月销售额是否错了?

幸亏三楼的细心,差点儿误导。
准确条文应该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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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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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6 15: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zcgsnsfw 发表于 2012-7-26 15:01
幸亏三楼的细心,差点儿误导。
准确条文应该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说的通俗点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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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5: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山东潍坊
{:soso_e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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