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共用设施维修费,应该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换、改造。 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联合印发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明确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缴存住宅维修资金成为购房人的法定义务。维修资金由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任何人不得挪用,这个你完全放心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