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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诸城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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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9 08: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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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严格落实《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4〕68号),结合先进地区经验和自然资源管理实际,制定诸城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标准,具体如下:

一、总则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及《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等相关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

二、术语和定义

1.电动自行车

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场所,包括电动自行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

3.电动自行车库

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建筑物。

4.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

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室外场地或构筑物。

三、选址和布局

1.住宅小区配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宜就近集中布置在小区出入口附近等进出方便的地上区域。确有需要的,可就近独立布置在单元门口附近区域,并充分考虑交通组织、生活品质和消防安全等因素。

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在建筑物主体下设置、不得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且不应附设于其他建筑,宜采用地上非封闭停车棚形式。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独立地上车库。

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且不应小于6m。受条件限制间距不足或确需设置在室内空间或利用架空层的,应严格按照车库建筑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必要消防安全条件。

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应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不应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设置在如下场所:强烈振动或高温场所;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外围安全距离以内的地点;危险边坡及其附近;其他危险场所。

四、配建标准

1.新建住宅小区参照《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2版)》第五十一条中的规定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且应合理设置,均衡布置。

2.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设施。

五、保障措施

在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管理中,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在出具规划条件、审查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等环节严格把关、全程监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审查。





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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