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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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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10-11 21: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


《潍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三条。其中,对携犬出行不用犬绳牵领、车窗抛物、公共场所吸烟、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规定了“法律责任”。

01
遛狗不牵绳、拒不改正的
最高罚款200元



《条例》对城区养犬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如遛狗不拴绳、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等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治理,特别是对市民反映强烈的遛狗不拴绳的违法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补充设定了行政处罚。
根据《条例》,在城区养犬方面,携犬出行不用犬绳(链)牵领,任由犬只乱窜,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或者犬吠影响他人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不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的,由承担农业行政处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等代为实施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此外,规定城市管理区内携犬出行牵领犬只的绳(链)不超过两米;城市管理区内不饲养列入危险犬只名录的犬只,危险犬只名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02
装修、广场舞等噪音扰民

最高可罚千元



对于市民关注较高的装修、广场舞噪音扰民等问题,《条例》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条例》,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以上不文明行为经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03
随地吐痰、便溺及乱丢废弃物的

最高可罚200元


对随地吐痰、乱写乱画等不文明行为也做出了相关处罚规定。
如随地吐痰、便溺以及乱丢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04
公共场所吸烟

对负有管理责任单位

最高可罚3000元、个人最高20元



在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或者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05
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最高可罚千元


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洗、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06
车窗抛物

最高可罚200元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人从车辆中向外抛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乘车人从车辆中向外抛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作为保障和监督措施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并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受理投诉、举报的主体对投诉、
举报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及时调查处理
并将调查处理结果
告知留有联系方式的投诉人、举报人
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
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条例》出台,为不文明行为监管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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