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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一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被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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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9-9 17: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近日,社区矫正对象赵某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赵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赵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多次未经批准私自离开诸城市,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谈话置若罔闻,并采取关机、拒不接电话等方式抗拒监管,被诸城市司法局给予两次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诸城市司法局依法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原判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撤销赵某宣告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措施,社区矫正对象在不脱离社会、不改变生活环境的情况下,自觉接受教育,改过自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社区矫正不等于自由,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不管矫正期限长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否则一旦违反,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来源:法治诸城 )
供稿 | 王海荣
编辑 | 王海荣
审核 | 吕  媛 管延军 张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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