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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潍坊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违规举报奖励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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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5 15: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为加强行业管理,全民参与举报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潍城、奎文、坊子、寒亭、高新,下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决定对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违规行为的举报进行奖励,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或以上证件已经失效)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拒载、绕道、甩客、议价、违规收费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使用文明用语、不按规定使用车载设备、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接受电召后未履行约定服务、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在机场、车站、商场等客流集散地不按顺序排队或在规定的区域外停车拉客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规定将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主管部门报备而违规派单的。



二、举报途径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地址:北海路2459号,电话:0536--8862737。

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三、举报流程

(一)受理审核。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受理审核举报投诉。举报人需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及客观、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举报证据。

(二)立案调查。受理的举报符合立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立案调查。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根据案件实际,提供书面举报材料或影像资料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

(三)落实奖励。查实违法行为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向举报人再次核对银行卡号及开户行等信息,核对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奖金转账至举报人银行账户。



四、证据材料

(一)基本信息。举报人需提供车辆的号牌、车型、颜色等;提供乘车起点及终点等相关信息。

(二)证据材料。举报人需提供约车接单记录截屏、交易凭证、现场全过程录像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信息(时间、地点、姓名、照片等);提供乘坐车辆过程中的通话语音、音像视频等,证据之间要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三)其他需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不予受理情形

(一)举报人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制造事端、恶意举报等行为的不予受理,同时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举报人对举报的事实不清、对象不明、证据不全或无证据臆断猜测的,不予受理。

(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已发现并已主动调查的,不予受理。

(四)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取证或提供的证据系违法获取的,不予受理。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奖励金额

(一)举报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或以上证件已经失效)从事非法出租汽车经营的。经查证核实违法违规行为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决定后奖励人民币 300 元。

(二)举报出租车拒载、绕道、甩客、议价、违规收费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使用文明用语、不按规定使用车载设备、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接受电召后未履行约定服务、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在机场、车站、商场等客流集散地不按顺序排队或在规定的区域外停车拉客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规定将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主管部门报备而违规派单的,经查证核实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决定后奖励人民币100元。



七、奖励原则

(一)对同一违法车辆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对同一违法车辆不同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执法部门实际依法处罚的项目奖励举报人。

(三)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四)举报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查处,但再次违法营运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决定后,可再次获得奖励。

(五)举报奖励适用于举报人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提供真实、有效证据并经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决定的案件。对未按照本通告规定举报,或者仅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等情形的不在奖励范围。



八、保密要求

(一)负责举报受理、查处、奖励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根据工作需要严格限定知情范围,知情人均须登记在案。

(二)发生泄露举报人信息问题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九、实施时限

潍坊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违规举报奖励自2021年5月17日开始实施,暂定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随政策及工作变化及时调整,最终以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潍坊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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