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这是我市自2005年起,连续16年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含我市原破产企业致残程度五级至六级且已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方面,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我市原破产企业致残程度五级至六级且已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185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2880.7元、2304.5元、1728.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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