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认真贯彻厉行节约相关规定,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潍坊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规范市域内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直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域内(除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保税区)公务出差,吃(伙食费)、住(住宿费)、行(交通费)等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自9月1日起实行。
细化交通费
在市域内出差,选择私家车等方式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不再分别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交通费按目的地不同分两档标准,包干使用。诸城市、青州市、高密市、临朐县按100元/人/天;寿光市、滨海区、峡山区、昌乐县、安丘市、昌邑市按80元/人/天报销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规范伙食费
在市域内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不再包干使用,而是按规定分早、中、晚三餐领取伙食补助费,标准早餐为20元/餐,午餐、晚餐均为40元/餐。严控住宿费
在市域内出差期间,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为:县级及以上人员320元/每间每天,其他人员260元/每间每天。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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