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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王XX张XX等17人
代理律师:姜泉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7、8月份,X村村委会有关人员在未出示相关征地文件的情形下告知村民要征地。村委会的告知让村民迷惑不解,在此之前并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村民对征地的时间,征地的范围,征地的内容都不清楚,也未见到征地公告、征地批复等内容。为此,村民补偿多少,如何安置也是一片迷茫。经过商议,17位村民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吕磊两位律师进行维 权。
2019年5月10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X市政府对村民承包的基本农田进行征收,村民认为征收方违法征收并强制清除占用承包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2020年1月2日申请人收到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19)鲁XX行初XX至XX号,确认被申请人清除并收回原告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但被申请人依然没有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为此,村民决定向潍坊市政府进行复议。
律师观点一、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具有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但申请人不但未在征收过程中履行补偿安置足额到位的法定职责,而且在法院依法裁判确认行政强制清除占用行为违法的情形下,仍不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申请人提起的书面申请视而不见,造成申请人损失,系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安置义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山东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或者补偿安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被申请人认为,应该向行政土地部门申请补偿安置,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要申请裁决,请求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补偿安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1日签收上述申请书,根据高密市人民法院(2019)鲁XX行初XX至XX号行政判决书,可知被申请人作为其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的负责主体,基于其相应行政职责,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所提申请作出处理,但是由于本案中17名申请人的情况不一,被申请人需要履行的职责也不尽相同,故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相应处理;退一步讲,即使被申请人认为其不是补偿安置义务主体、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是补偿安置义务主体,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向其提起的补偿安置申请置之不理的行为也显属违法,由此可见,直至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所提申请进行任何处理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复议决定责令诸城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补偿安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附:潍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创 万典律师2 万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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