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信息港城市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9225|回复: 0

不放停车位!罚!!!

[复制链接]

3972

主题

1万

帖子

47万

积分

总版主

48,

Rank: 8Rank: 8

积分
479954

论坛贡献奖

QQ
发表于 2020-7-7 09: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山东潍坊
微信图片_20200707090855.jpg
颤抖吧
关于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广大市民安全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占压人行道、盲道停放任何车辆。
二、在城区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时,车辆须在停车泊位内按箭头导向规范停放,车身不得超出泊位或骑压泊位标线。
三、在路牙石以上区域停放非机动车时,须在划定的非机动车泊位内按箭头导向规范停放。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和设置的停车标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停车障碍或损毁停车标识。在车站、公共广场、路牙石以下等区域非法圈占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清理,路牙石以上区域非法圈占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清理。
五、为加强停车秩序的管理,对在路牙石以上区域违法停放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在路牙石以上区域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
六、在城区公共管理场地违规停放的无牌车和僵尸车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清理、拖离。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诸城市公安局
诸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5月26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本站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诚聘英才 免责声明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5 诸城信息港 版权所有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26号 | 备案/许可证号:鲁ICP备12015127号-7 | 电子公告许可:电信业务审批[2008]字第262号函
投稿信箱:webmaster@zcinfo.net   总机:0536-6017778    新闻、业务热线:0536-2165588   法律顾问: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 刘清波、秦丽律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