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发生在诸城市舜昌路上,原因就是因为该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
看检察院公布的起诉书吧:
2020年1月16日20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诸城市舜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诸城市**路**村路段处,驶入道路左侧,与对行的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小型普通客车的张某某死亡,王某某、李某某及乘坐小型普通客车的张某某受伤。,经调查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20年1月18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抽取王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鉴定: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李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所以酒后千万不要开车,不担事啊!出事情就说不过去,没事也就有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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