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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诸城市**镇**村**号,住诸城市**街道**村。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到诸城市密州街道白玉山子村景某某经营的“玉足养生会所”足疗店按摩时因琐事与景某某发生争执,被赶出门后在足疗店门口摔酒瓶泄愤并在门口处睡着;当日早上醒来后,其不解前事之气于8时许到利群超市购买菜刀一把跳窗进入足疗店,趁景某某熟睡之际,将菜刀放在景某某脖颈处进行威胁并将景某某左手割破。后景某某趁足疗店内工作人员王某某、郝某某、马某某拉架之际逃跑并从外将足疗店门锁上,被告人朱某某踹碎玻璃门后持刀追赶景某某,在景某某摔倒在地时,用刀面拍打景某某头部,并将景某某抓回足疗店持菜刀将景某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景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玻璃门2页,损失价格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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