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诸城市**镇**村**号,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1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临沂市**区**办事处**村**号,住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诸城市**镇**村**号,住诸城市**楼**单元**室,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诸城市**镇**村**号,住诸城市帝**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8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隋某某、董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1日本院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4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为索要欠款,伙同被告人陈某乙、隋某某、董某某驾车到诸城市**路**茶楼处,强行将齐某某拖入车内,后将齐某某带至**路**店等地拘禁,直至9月23日3时许。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隋某某、董某某对齐某某进行殴打,致齐某某受伤。经鉴定,齐某某头面部损伤致左面部软组织伤,伤情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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