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二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诸城市**镇**村**号,1996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2月5日被假释,2007年8月任诸城市**镇**社区**村主任,2011年4月任诸城市**镇**社区村委会下属调解维稳委员会主任,2015年1月任诸城市**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委员、**社区村委会下属调解维稳委员会主任,2012年3月兼任诸城市**镇**社区**村负责人,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诸城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决定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娄某某利用担任诸城市**镇**村负责人,管理村集体土地、财产的职务便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将本村9.5亩村集体机动地承包给邱某某,收取邱某某给付的土地承包费人民币现金23.4万元,将本村3.15亩村集体机动地承包给咸某某,收取咸某某给付的土地承包费人民币现金8.5万元,共计收取土地承包费人民币现金31.9万元,后被告人娄某某将其中4.434万元交村集体,剩余27.466万元被其用于个人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办案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诸城市**镇人民政府证明等;2、证人孙某某、许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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