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又近一步!
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与以往垃圾分类较为普遍的“四分类”不同 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实施“五分类” 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 专业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 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五分类”、 住宅小区三分类
《方案》对山东生活垃圾的实施进程进行了明确。其中,2020年,济南、青岛、泰安等重点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其他设区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1个县(市、区)基本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市、区)。
2022年,各设区城市至少有1个县(市、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县(市、区)至少有1个街道(镇)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2025年,所有设区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县级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持续完善,科学管理、长效机制、习惯养成效果显现。
与较为普遍的垃圾分类“四分法”不同,《方案》规定,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专业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
单位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增加餐厨垃圾分类,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实施厨余垃圾分类;
市政道路、园林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商业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严禁“先分后混”、确保全程分类, 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收费机制
《方案》要求,加强科学管理,构建全程分类体系。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住宅小区、单位、公共场所等不同主体的管理责任,划定和公示责任区范围,公开公示辖区内各类垃圾细分目录、投放频次投放地点、投放时间,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类生活垃圾。
合理设置规范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对现有收集站点实施“桶改房”和收集计量化改造。按照便利、安全的原则,独立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和临时贮存场所,并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不分类、不收运”原则,对未按规定投放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教育、行政处罚、拒收运和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等方式进行强制约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投放准确率。
建立完善分类垃圾的运输系统,严禁“先分后混”,确保全程分类。按照区域内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确定分类收运频次、时间和路线,配足配齐喷涂统一规范标识的分类运输车辆。规范有害垃圾中转运输,完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布局。优化可回收物收运系统,合理布局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存、中转等功能。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收费机制。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专项支持政策,确保有害垃圾规范收运处置。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制定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绿地、林地等土壤改良的补贴政策,打通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出路。健全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资源化扶持政策,促进再生产品利用。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奖惩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机关单位绩效考核、文明单位创建等考评体系,强化结果运用。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基层治理体系,构建“县(区)一镇(街)-村(居)-群众”常态化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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