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郑明军遇到多年未见面的同学孙某某,谎称自己在诸城市公安局工作,先以能给孙某某的儿子办理公安局辅警的工作,后以能给办理公安局事业编制的名义,多次以找关系送礼、请客吃饭为由,骗取孙某某58100元。 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郑明军与赵某某因对多肉植物的共同爱好而认识,期间被告人郑明军谎称自己及家属是诸城市公安局民警,后以能给赵某某的儿子办理公安局事业编警察的名义取得赵某某的信任,多次以找关系送礼、请客吃饭为由,骗取赵某某1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赵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明军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来源中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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